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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议案 第28号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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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制定《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
    案由:关于制定《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的议案
    提议案人:苗传华等26人
    联系人姓名:苗传华
    代表团:枣庄代表团
    理由:
    台儿庄古城重建项目自2008年被列为山东省重点项目以来,经过四年多的精心规划和实施,这座被“二战”战火毁掉的古城现已重现世人。重建后的台儿庄古城,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功能有机结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结合、文化景观与文化空间有机结合,先后荣膺“齐鲁文化新地标”榜首、中国最具潜力十大古城等多项殊荣,被批准为全国首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首个国家文化遗产公园、首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和国家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通过5A级景区初评。目前,已累计接待游客240万人次。去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李长春同志莅临古城视察,指出台儿庄古城重建“是大思路、大手笔,看了以后很震憾”,“留下了深刻而美好的印象”。为促进古城的长期持久发展,我国丽江、大理、平遥、凤凰、大同等古城均对古城保护和管理进行立法。因此,加强台儿庄古城的立法保护具有重大而又深远的意义。
    其一,台儿庄古城是运河文化的典型代表。台儿庄段运河通航400多年来,从未断航。到现在,京杭大运河全线只有台儿庄还保存有完好的3华里古运河,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世界旅游组织称为“活着的运河”。在多元融合的运河文化影响下,古城荟萃了8大建筑风格、72座庙宇。重建中,按照 “留古、复古、承古、用古”原则,对现有遗存进行最严格的保护,对已湮灭的古建采用“原空间、原风貌、原尺度、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进行恢复。古建专家称,台儿庄古城是“可以用放大镜看的古城”、也是“中国民居建筑的博物馆”。
    其二,台儿庄古城是中国第一座二战纪念城。70多年前的台儿庄大捷,使台儿庄被誉为“中华民族扬威不屈之地”。古城内有53处弹痕累累的古墙、古屋,是世界上二战遗存最多的城市,也是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世界遗产组织规定,因二战战火毁坏、具有重大文化价值的古城,可以作为文化遗产重建。经专家论证,重建后的台儿庄古城是继华沙之后,世界上第二座、国内首座二战纪念城市。
    其三,台儿庄古城是全国首个文化遗址公园。古城内不仅保留传统的建筑记忆,还保留传统的文化记忆。通过打造“百庙、百馆、百业、百艺”,实现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同时建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引进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这里展示、交易。古城把文化遗产变成文化产业的做法得到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今年9月,全国第二届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将在古城举办。
    其四,台儿庄古城是全国首家海峡两岸交流基地。近几年来,连战、吴伯雄、郁慕明等台湾知名人士相继到访古城,台湾的退役“将军”团,台南县37位民进党的乡长、里长,都先后来此参访,重建台儿庄古城在一定程度上也增进了台湾民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鉴于台儿庄古城蕴含的巨大价值和产生的广泛影响,已成为中国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古城的立法保护势在必行。一方面,从全国看,江苏、山西、云南、四川、湖南等很多省份,均出台专门条例,对诸如丽江、平遥、凤凰等古城进行专门立法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上,虽然枣庄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台儿庄古城保护的决定》,但在立法上还属空白。另一方面,在当前公众对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还相对薄弱的情况下,通过立法保护,既能为古城规划实施和规范管理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也能避免因过度商业化开发给文化遗产带来的人为破坏,对于创新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探索文化产业发展新路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将《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工作纳入年内立法计划,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和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完善古城分级保护体系,对古城的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进行规范,并加大执法力度,使古城历史文化遗存得到更好地保护和利用。
    附:《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台儿庄古城历史文化遗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台儿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儿庄古城,包括西城门以东、万通路以西、北围沟以南、月河以北和兴中路以东、万通路以西、月河以南、运河北大堤以北共2平方公里的区域,及其他应当保护的区域。
    第三条 凡在台儿庄古城范围内居住及从事经营、开发建设、游览、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台儿庄古城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设立枣庄台儿庄古城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负责台儿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体实施台儿庄古城的各项规划;
    (三)组织调查、收集、整理、研究台儿庄古城大战文化、运河文化、鲁南文化;
    (四)负责台儿庄古城与市区协调工作;
    (五)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台儿庄古城保护经费;
    (六)组织开展台儿庄古城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依法集中行使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的城市行政执法权及部分行政处罚权;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方案由枣庄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八)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台儿庄古城经营主体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台儿庄古城文保单位的保护及修缮工作。
    台儿庄古城保护经费由专项资金、政府投入、社会捐赠以及其他收入构成。台儿庄古城保护经费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台儿庄古城的保护,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台儿庄古城内重要建筑和设施等资产的处置、经营方式的改变必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关单位要积极推动台儿庄古城上市步伐,保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保护
    第八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九条 古城保护范围划分为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由大衙门街、台湾街、箭道街、船形街、丁字街、月河街、顺河街、银河街、关帝庙周围的历史地段及沿古运河区域组成。本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单位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做好保护和修缮。不能随意改变历史建筑现状,不得施行日常维护外的任何修建、改造、新建工程。确需整修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程序,在专家指导下按原样修复。不得改变现有街巷、水系及建筑的空间尺度和布局。
    第十一条 建设控制区由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古城其他区域组成。区域内不得建设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的设施。该范围内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一致。
    第十二条 环境协调区为台儿庄古城外台儿庄城区部分。环境协调区建设应与古城风貌控制要求相一致,改建或新建的建筑物要在形式、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台儿庄古城相协调,并严格控制建筑的高度。
    第十三条 要严格古运河水体、古码头、古驳岸、古水涵等的保护。要保持古运河历史遗存现状,对需要进行修缮和加固的历史遗存,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相关部门审批,并加强施工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做好台儿庄大战旧址的保护,要保护原有街巷的空间尺度,现存的带弹痕的历史建筑要做好保护处理,需要修缮的要按原样、原材质进行加固维修。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五条 枣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并列入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应当会同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保护规划编制台儿庄古城详细规划,经枣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古城现状分析、古城的总体功能结构、用地规划、水系道路规划、绿地规划、市政管网规划、安全防灾规划、古城风貌控制等内容,在编制过程中要遵循“原空间、原风貌、原尺度”的原则,注重体现原真性;
    第十六条 编制、修订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及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遵循“原材料、原工艺、原地工匠”的原则,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一)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带内的建设项目,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审核,在取得台儿庄古城建设项目审批书后,按法定程序报批。涉及到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活动,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报经相关部门审批;
    (二)环境协调区内的建设项目,台儿庄区人民政府应征求台儿庄古城管委会的意见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要依法做好台儿庄古城内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条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负责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台儿庄古城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台儿庄古城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台儿庄古城内从事商业、餐饮、住宿、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取得《台儿庄古城准营证》,并依法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并做到文明待客、依法经营,不欺诈和误导旅游者;
    第二十三条 在台儿庄古城经营的店铺,其招牌、门面装修、店内设施、照明灯具和光色应当与台儿庄古城风貌、氛围相协调,并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消防安全系统的设计和装修。店铺装修完成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店铺装修装饰不得破坏房屋结构,不得对房屋外立面及砖雕、石雕、木雕造成损坏或影响。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影响台儿庄古城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在台儿庄古城内河及古运河内捕鱼、钓鱼、洗涤物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工业废渣和其他废弃物的。
    (二)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残渣等。
    (三)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放养家禽、家畜和宠物。
    (五)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悬挂、张贴宣传品有碍市容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不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八)其他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台儿庄古城内禁止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建设及安装太阳能、遮光篷、遮雨篷等与台儿庄古城整体风貌不相符的景观和设施;
    第二十七条 台儿庄古城内的室外噪音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的,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台儿庄古城管委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台儿庄古城内应当采用清洁燃料、能源,不得直接燃烧原煤,所有排烟装置应当采取消烟除尘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应当对台儿庄古城内的树木建立档案,设置标识。禁止损坏花草、树木及园林绿化设施,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绿化用地;
    第三十条 台儿庄古城的电力、电信、有线电视和供排水等设施,用户不得随意接入。确需接入的应当经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并按照要求组织施工;
    第三十一条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台儿庄古城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凡进入景区的人员,在室外的均应在规定的地点吸烟,并加强对电路、电线等存在防火隐患部位的检查。在台儿庄古城及周边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释放孔明灯、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对古城消防安全造成不利影响的现象;
    第三十四条 台儿庄古城管委会应当在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警示牌,定期对水上、游览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游览者安全;
    第三十五条 台儿庄古城内,除执行公务的环卫、公安、消防、邮政、救护等特种车辆外,其他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三十六条 使用台儿庄古城标识、标志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擅自处置重要建筑、设施等资产及改变经营方式的,其行为无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出让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随意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现状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与古城功能、性质无直接关系设施以及改变现有建筑外观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台儿庄古城建设项目审批书,擅自在台儿庄古城内建设项目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台儿庄古城准营证》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从事经营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补办《台儿庄古城准营证》,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欺诈、误导旅游者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破坏房屋结构和外立面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视情节严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擅自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搭建违章设施的,由台儿庄古城管委会责令限期移出和拆除,并视情节严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台儿庄古城保护规划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台儿庄古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议案组意见:
    建议作为代表议案处理,请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2012年2月21日

                                                                                                                                          (古城台儿庄网社教部编辑)


    作者:古城台儿庄网社教部 来源:台儿庄古城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5日